以《民法典》为盾,护妇女权益之花
时间:2025-03-04
来源:本站
作者:第四检察部
录入:政治部
“春风拂面万物苏,法治守护润心田!”今年是我国《民法典》实施的第五个年头,恰逢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让我们通过学习《民法典》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使更多女性知晓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妇女权益之花在法治阳光下绽放得更加绚烂。
婚姻家庭,安心港湾有法护航
婚姻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要领域,《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妇女权益筑牢坚实根基。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结婚环节,《民法典》赋予了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这为那些在婚姻中遭受不当胁迫的女性提供了及时止损的法律武器,保障她们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管理和处分,都有了更清晰的界定,防止一方擅自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妇女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益。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婚姻走向尽头,《民法典》在财产分割上,明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若男方存在诸如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女方在离婚时可获得更多财产分配,给予无过错妇女应有的法律救济与关怀。
人身安全,法律为女性撑起保护伞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人身安全是妇女权益的核心,《民法典》坚决向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说“不”。面对性骚扰这一让众多女性困扰的问题,《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让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有法可依,不再默默忍受,鼓励她们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安全,用人单位也需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从源头上为职场女性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民法典》与《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紧密衔接,明确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暴力行为,避免伤害进一步扩大,切实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经济独立,职场权益保障女性发展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确立,为女性在就业中与男性享有平等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禁止用人单位基于性别等因素对妇女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确保女性在求职、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